2009年11月16日,任謀生(化名)在江蘇宜興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邁騰FV7187TDQG汽車一輛。當年冬天,新車就出現兩次啟動倒車熄火的故障,銷售公司也只是簡單排除故障,並未查出問題產生的真正原因。
  2011年3月,任謀生這輛汽車再次無故熄火被送往銷售公司檢修,經排查,銷售公司認為汽車熄火的原因在於變速箱,並於2011年8月為任先生更換了變速箱。
  2011年10月7日,任先生駕車前往南京,行至寧杭高速路段時,車輛降速後就突然失去動力,同時P、R、N、D、S所有擋位同時跳動,根本無法控制提速。任先生認為車子本身存在極大的質量問題,要求銷售公司對這輛“問題車”予以更換,並向宜興法院提起訴訟。
  法院審理認為:原告任謀生向被告購買汽車,雙方之間依法成立的汽車買賣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,廣海元公司提供車輛質量應當符合約定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。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,依法仍不能確定的,受損害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、更換、重做、退貨、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。
 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未對車輛質量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,原告任謀生所購車輛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兩次出現變速箱質量問題,修理過程及試車過程仍出現問題,要求被告廣海元公司承擔修理(更換部件)的違約責任已不能達到原告的購車目的,故原告任謀生從消除自身安全隱患的角度,提出更換車輛的要求合理有據,應予支持。原告任謀生所購車型現已停產,因任謀生明確同意更換現有車型2011款1.8T新邁騰自動舒適型,對此,應予以准許。
  2012年2月15日,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,判決廣海元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為任謀生更換2011款1.8T新邁騰自動舒適型汽車一輛,任謀生於車輛更換的同時支付廣海元公司差價9958元。宣判後,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。
  點評:
  宜興法院審理的汽車整車更換糾紛一案,涉及汽車質量問題和消費者權益的維護等熱點,折射出汽車消費類法規的立法滯後、汽車行業保護及我國汽車工業發展等深層問題。
  本案發生時,汽車尚不屬於國家規定的“三包”產品,汽車“三包”規定也尚未出台,當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時,消費者不能據此要求銷售商更換車輛。但雙方之間形成的車輛買賣合同關係屬合同法的調整範疇,當汽車質量不符合約定,不能實現購車目的時,消費者可以依據合同法規定要求銷售者更換車輛。宜興法院一審判決消費者勝訴,該案被稱為國內“汽車維權第一案”被各大媒體報道。
  案件的審判及宣傳引發巨大社會反響,也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心和重視。2012年1月,國務院審議通過了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(草案)》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  (原標題:新邁騰兩年內頻發故障消費者整車更換獲支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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